京華城遭扣押有救? 高院撤銷北院裁定發回重審
檢廉偵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台北地檢認為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及威京集團負責人沈慶京等人,涉嫌圖利京華城20%的不法容積率,不法利益達新臺幣111億7023萬6000元,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子公司鼎越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0月16日)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更裁。本案不得再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此外,就算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 38 條之 1第 2 項第 3 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此部分撤銷發回。
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廖怡貞、受命法官戴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