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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逃亡遭通緝。圖/翻攝網路

台鹽綠能光電弊案背信罪證不足 前董座陳啟昱等5人無保釋放

發布於: 10 月 24 日標籤:, , , , ,

曾任民進黨高雄副市長的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及前總經理蘇坤煌等綠營人士涉嫌台鹽綠能光電近3億元弊案,10月22日遭台南檢調兵分32路搜索傳喚陳啟昱、蘇坤煌及前副總經理郭政瑋等19位被告及15位證人到案,台南地檢署昨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等罪嫌,聲押禁見陳啟昱、蘇坤煌、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5人,不過台南地院認為陳啟昱等人未達滅證勾串程度,且被告涉及特別背信罪嫌和證據不足,因此駁回但可抗告。

台南地院裁定指出,蘇坤煌、蘇俊仁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5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

但考量檢方就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因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蘇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狀況,因此二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其次,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臺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依相關卷證資料,臺鹽綠能公司固係臺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之公司,惟二家公司應係分別獨立之公司法人。

再者臺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之已發行同法第6條第1項所指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為被告五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構成要件相合,且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之要件。

因此,檢方認為被告五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此,本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檢調認為,陳啟昱擔任台鹽綠能董事長任內,與鴻暉國際、晁陽開發等2家土地開發商簽下上百公頃的光電租賃契約過程中,涉嫌不法;還另涉與光電業者共謀浮報工程款項,從中獲利上千萬元,並安插人馬在下包的光電工程公司,再透過「違約」、「賠償金」等名目,從台綠「左手換右手」搬錢賠給自家廠商,導致台綠及母公司台鹽實業虧損嚴重。

民眾黨籍立委張啓楷、黃國昌今年6月曾召開記者會,指控陳啟昱在台綠大量安插綠營權貴為酬庸,台綠幾乎快全數虧光股本,還打著政府招牌圈地推動綠能光電,但大多數利益都進了綠營權貴的口袋。其中,陳啟昱兒子任職的鴻暉國際,更打著台綠招牌在外收地,收取土地開發費,涉嫌利益輸送。蘇坤煌則隱瞞與下包廠商的借貸關係,指定其為基樁施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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