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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經營權糾紛衍生案外案。圖/翻攝泰山公司官網

泰山經營權糾紛案外案偵結 前董座詹景超遭控掏空6千萬不起訴

發布於: 11 月 6 日標籤:, , , ,

老字號食品廠泰山企業前董事長詹景超,遭新任董事長劉偉龍提告濫用公司資金,花1000萬元購買台蠟公司二手鍋爐,還指詹景超利用擔任子公司喜威士流通公司負責人的機會,與彥星傳播傳播公司負責人劉安立簽訂廣告行銷合約,總價高達4935萬元,害公司遭受損失,涉犯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罪和特別背信罪,台北地檢署今(11月6日)宣布偵結,認定兩案罪證不足,對詹景超和劉安立予以不起訴處分。

泰山因爆發經營權之爭,去年5月底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由股權過半的大股東龍邦拿下經營權,選出龍邦董事長劉偉龍為新任董事長,原董事長詹景超不承認,除了就股臨會改選提起法律訴訟,亦未交出公司大小章,新經營團隊去年7月21日才接獲經濟部商業司核可負責人變更登記。

劉偉龍入主泰山後,對外宣稱將處理舊公司派先前所為,包括全家股權出售、收購街口支付4成股權、配息4元股利等三案,強調「不該花的錢、不該賣的全部都要收回!」首波董事會即開鍘將原配息4元更改為0.56元,並經股東會確認,緊接著將對全家股權處分、街口股權收購等進行翻案。

泰山新經營者認為,前董事長詹景超111年12月30日擅自跟台蠟公司簽約,花一千萬元買下不堪使用的15噸的二手鍋爐,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已違反證交法。

北檢認為,本案當時經由泰山公司對等談判,磋商過程才決定鍋爐價格,且本案價格看不出是否與市場相類交易顯不相當,何況就算鍋爐安裝完成後,如果無法使用,可以根據合約要求台蠟公司返還價金及運除設備,難以認定泰山公司受到損害,因此認定詹景超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喜威士流通與彥星傳播的廣告行銷案,喜威士的業務部門宋姓副總作證指出,當時通路行銷部門被要求營業額要從28億元達到40億元,但通路行銷費用不足,因此才會增加費用到4935萬元,且僅占40億元的1%,比例算很低。

北檢認為本案追加行銷費用,並非詹和劉兩人先提出,因此兩人是否有為本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主觀意圖,不無疑問,詹也難以認定刻意規避董事會監督,所以難以認定他涉犯證交法背信罪,因此將詹和劉兩人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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