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會館郭哲敏5千萬交保 新北地院命他戴電子腳鐐8月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還涉及洗錢、營利賭博、詐欺等犯行,新北地檢署以涉犯《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追加起訴郭等人,並聲請沒收16億餘元犯罪所得,新北地院合議庭今(11月8日)晚間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及電子腳鐐監控,今天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郭哲敏已遭羈押約1年4月。
至於共犯張旭昇則獲裁定5百萬元交保,提出保證金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本案得向高等法院抗告,合議庭成員如下: 刑事第12庭審判長俞秀美、陪席法官許品逸、受命法官簡方毅。
檢方起訴指出,郭哲敏集團涉嫌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洗錢、營利賭博、詐欺等犯行,將非法營利賭博所得、詐騙集團詐欺所得透過多家人頭公司、虛擬貨幣帳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層轉為具形式合法之金流,並以鉅額營利賭博獲利作為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資金,數年來經手匯兌金額約217億154萬5434元,匯兌的匯差獲利逾1億3000萬元,嚴重危害金融秩序。
新北地院指出,合議庭綜合考量郭哲敏、張旭昇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等情,併參酌法益侵害程度及保全執行,及本案審理之進度後,認其2人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 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因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另外考量郭哲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且郭哲敏涉案不法獲利甚高,參以郭哲敏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哲敏有相當資產;張旭昇案發後亦有長期逃亡之事實,是認其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合議庭衡量台灣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之情事。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及權衡對其2人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之影響尚輕,對 其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亦甚微等情,認有於對其2人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同時,併命其等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