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大工殤(RCA)案又遭發回 最高院稱:不要認為是敗訴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纏訟多年,RCA「二軍」1115名員工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RCA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破紀錄的23億30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16億6740萬元。RCA等4家公司和被害人及家屬各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11月15日)審結,駁回被害人聲請再給付8億元的請求,並廢棄二審判准的16億餘元賠償,發回高院更審,到場聆聽判決的被害人及家屬對判決結果難掩失望。
最高法院承審本案的審判長林金吾宣判後,安慰到場聆聽判決的RCA被害人及家屬,她表示,本案上訴爭點在於上訴有無罹於請求權時效,因此不要認為合議庭將二審判決賠償16億元發回,就是敗訴,而是要觀察三審判決的重要理由。
林金吾解釋,本案被害人及家屬共分成ABC三組請求賠償,A組是死亡者,BC組則是因自己身體或健康而請求賠償,三組人的發生時間點不同,因此請求權時效要分別論斷,一方面要看是否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2年或10年時效,合議庭也斟酌當初立法者對民法第139條至143條中,所認定的1年寬限期,寬限期並非毫無限制,而ABC三組請求權的時間點不同,要分別論斷。
林金吾指出,二審未依法律判決,應該依ABC三組不同情形各自認定,並計算請求權時效,如有罹於時效卻提出抗辯,就是權利的濫用,也是一時不得抗辯的效果,因此合議庭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重審。
RCA污染工殤案,造成數千名員工身體及生命的傷害,自1998年工人集結抗爭,至2004年起訴(註:第一批起訴勞工簡稱「一軍」)。2015年一審判決勞工勝訴後,RCA員工關懷協會與工傷協會、義務律師及專家顧問決定開放更多受害勞工加入訴訟,遂組織「二軍」,共計1000多位被害人於民國2016年5月9日起訴。
RCA公司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後來被發現工廠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不知情的數百位員工,長期處在污染環境中而罹癌或病變。2004年508位員工和家屬,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018年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其中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2020年3月判決其中24人獲賠5470萬餘元,其餘222人駁回,246人皆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第二批求償的RCA勞工1115名員工與家屬,2016年提告求償73億元,台北地院2019年底採用「總額裁判制度」,認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即可獲賠,判決RCA、湯姆笙等4公司應連帶賠償23億30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2022年4月21日判決賠償16億6740萬元,今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