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F9C680C-0C13-4D2F-A6DB-25F798ACB7A5

高鐵插刀客陳男獲交保及限制住居。圖/民眾提供

高鐵插刀客2.9萬元交保 遭限制住居南投沒高鐵

發布於: 11 月 19 日標籤:, , ,

53歲陳姓男子搭乘高鐵時,坐在車廂內地板,劉姓女乘客跨越他才能順利進入車廂,引發陳男暴怒,對劉女猛揮一拳,還拿出匕首刺進椅背上洩憤,嚇壞高鐵乘客。陳男逃回南投家鄉仍遭警方逮捕,台北地檢署認為陳男涉犯恐嚇公眾、恐嚇、傷害等罪,有逃亡滅證之虞,昨(11月18日)將他聲押禁見,不過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諭令陳男2萬9千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南投。北檢表示不抗告。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指出,陳男所犯刑法第151 條及305 條之罪均為最重本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後段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又被告雖疑似有湮滅證據之舉止,惟因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附卷可稽,故本案因被告湮滅證據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可能性不高。

北院認為,被告陳男於犯案後於現居地附近之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堪認被告尚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本案犯行之舉止,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另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提出作為本件聲請羈押之原因。

綜上,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北院認本件尚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裁定被告以2萬9千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魚池鄉。

警方指出,被害人劉女在高鐵苗栗站搭乘814車次北上列車,上車後進入第10節自由座車廂,發現陳男盤坐在地、阻礙動線,雙方爭吵,劉女直接越過他進入車廂。陳男越想越氣,走進車廂對劉女額頭猛揍一拳,其他旅客將陳勸至10車18E位置坐下,但他從背包內一把長約30公分的匕首,插入椅背的餐桌板,逕自下車落跑。據悉,陳在2015年時也涉及一件妨害秩序案。

贊助定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