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質疑士院歷任院長消極 法官蔡明宏猥褻女員工竟釀寒蟬效應
監察院通過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強制猥褻院內數位女性調查報告,今(11月20日)發布新聞稿,監院指摘士院歷任院長,處理女性員工(B女)在96年遭蔡明宏強制猥褻,竟未依當時適用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導致B女事後陷入長期之人際孤立處境,及蒙受行為不檢的不實流言達數年之久,使其他遭蔡明宏性騷擾(侵害)之被害人產生寒蟬效應,不利全案事實之有效揭露。
監察院指出,蔡明宏身為法官竟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監察院已於113年3月12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就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之功能仍有待精進之處,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請司法院督促所屬及研謀改善作為。
對於士院時任書記官長於99年8月間即獲悉有B女受害情事,卻未於士林地院政風室調查B女事件期間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導致該院錯失蔡明宏恐為性騷擾(侵害)慣犯之重要訊息,且於D女決定不申訴後,更逕將其申訴書以碎紙機碎掉,影響相關事證之保存,監察院也認為有違失,情節明確。
監察院認為,其等人員主觀上或許並非刻意包庇,且礙於時效限制亦已無移送懲戒之實益,惟鑑於系爭情節,客觀上確實強化了蔡明宏僥倖心態,導致該院再發生女性同仁受害情事,因此監院予以理清並翔實公布,俾以真相承載遲來的正義,撫慰受害人當年傷痛於萬一。
再者,士院處理女法官遭蔡明宏強制猥褻一案,相關應處作為雖尚屬積極、明快,然女法官申訴後,即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因此該院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另予告發。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表示,由於蔡明宏身為該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職務,身分特殊,士院若能主動提告,適可宣示其絕不護短、姑息之態度與立場,具有高度指標意義,當更能有效鼓勵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控訴,協助建構蔡明宏整體的違失樣貌;士院未慮及此,確有不足,應予檢討。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另指出,法評會就蔡明宏強制猥褻B女為「不付評鑑」決議,不符合懲戒法院歷來判決所揭櫫之審認標準,不免令國人,尤其是本案中勇敢出面指訴之受害人產生「官官相護」之負面聯想。惟現制下法官法等規定,並無就上開「不付評鑑」之決議,設有類似刑事訴訟法「聲請再議」或監察法「提起異議」之機制,以致欠缺內部重新審視之管道與程序,建議司法院參考其它追懲權機制之相關規定,研酌是否修法補強,以期周延。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強調,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之功能,仍有精進之空間,司法院允應以本案為鑑,虛心檢討,研謀「制度性」之改善方案,俾強化司法防腐之機能,並就監院諮詢會議中,專家學者所提之相關建言,併供司法院研議之參考。
對此,士林地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該院於112月6月同仁申訴當日,即提供各項心理支持措施,並啟動性騷擾處理機制進行調查、引進外部專家意見,當日依法完成通報,復依法官意願調整工作場域等,盡其所能給予職場照料。該院並已依性騷擾申訴委員會建議,函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且主動將其他被害人部分再次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並依該委員會決議,請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士院解釋,該院擬依法將蔡明宏移送檢察署前,先調查釐清所涉情節,因得悉被害人已提告,乃未重複為之,惟充分配合刑事案件之調查所需,提供所需資料,未護短亦未姑息;對監察院請本院檢討若主動提告,可宣示態度,將具高度指標意義及鼓勵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控訴乙情,該院敬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