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公布重判周玉蔻、蔡玉真理由 身為名嘴卻散布假消息、毀人名節
前中姐張淑娟不滿資深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爆料,指稱她是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還說她20多年前與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的父親蔣孝嚴有緋聞,張淑娟不滿名譽受損提告。全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台北地院今(11月26日)上午審結,依違反個資法和刑法加重誹謗等罪,將周玉蔻、蔡玉真各重判1年6月,還可上訴。
北院判決理由指出,周玉蔻、蔡玉真於111年9月22、23日,在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毀損張淑娟名譽,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各均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至於量刑的部分,北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並係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卻未向張淑娟查證,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之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
周玉蔻、蔡玉真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之言論,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臺灣甚至及至世界各地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然認罪,但自承目的僅係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顯難認其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二人犯罪態度均難認良好,復衡以周玉蔻、蔡玉真除均指涉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外,周玉蔻就指摘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就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分別為主要提出者,客觀誹謗言論行為相當。
北院參酌刑法所列各量刑事由、所涉犯各罪法規範目的及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另考量周玉蔻、蔡玉真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將周玉蔻、蔡玉真各判處1年6月徒刑。北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唐玥、陪席法官邱于真、受命法官張家訓。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