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新制/醫療糾紛鑑定卡關300件 強制醫師具名、上法庭是原因
司法院主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去年(2023年)底修改鑑定條文,要求醫師鑑定須具名,還可能上法庭接受交互詰問,法務部和衛福部強烈反對也沒用,在司法院運作下,立法院通過修正案,結果現在負面效應浮現,全國法官和檢察官送請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療糾紛的案件共300多件,全遭退件或拒審,其中檢方送請醫審會鑑定有200多件,法院審理中送鑑定的有100多件案子,至今難以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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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立院去年通過的刑訴法鑑定條文修正案,主要根據前總統蔡英文上任之初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對於鑑定人之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鑑定制度更為完善。
其中最讓衛福部和不少醫界人士不滿的爭議條文,就是刑訴法第208條第2項,要求鑑定人須在鑑定報告具名,以及刑訴法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明定鑑定人應到法院出庭並說明。
許多醫界人士認為,醫師參與鑑定報告具名,將使身分曝光,除了得罪同業,還冒著被當事人威脅恐嚇的風險,另外,醫師具名鑑定還須放下工作或犧牲休息時間,風塵僕僕到法院出庭,在法庭上可能要面對雙方當事人交互詰問等訴訟攻防,通常不會是愉快的經驗。
對於司法院為何冒著遭衛福部和醫審會抵制風險,強力推動刑訴法鑑定新制,司法界和法學界傳言不斷,有人說前司法高層受到特定團體影響,至於特定團體的終極目標,則是希望未來比照英美法系由當事人自選鑑定人,因此鑑定新制只能算是過渡期的戰略目標。
不過衛福部和法務部認為不可行,因為醫療糾紛鑑定制度推動數十年來,都沒問題,例如醫療糾紛由衛福部的醫審會負責鑑定,鑑定醫師不具名,鑑定結果以醫審會名義送請檢審機關參考,但是修法後,鑑定報告須由負責鑑定的醫師具名,結果醫審會沒有醫師願意鑑定,造成審檢機關申請醫療糾紛鑑定,紛紛慘遭醫審會退件,至今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