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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議長郭信良涉收賄判13年、南檢認為判太輕提上訴。圖/翻攝臉書

台南前議長收賄1300萬遭批判太輕 檢上訴指郭信良藉勢勒索應成罪

發布於: 11 月 28 日標籤:, , , ,

台南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向自辦市地重劃業者索賄1300萬元,台南地院11月1日重判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台南地檢指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今(11月28日)對郭信良、及共犯里長高進見、台南土地開發商廖堅志3人提起上訴,

2022年5月,高雄檢調偵辦一起詐欺案時,查出一間工程公司金流有問題,進一步追查發現郭信良、高進見利用公職身份,向工程公司索賄,甚至還將收來的1300萬元,包裝成購地不成的和解費。郭信良否認索賄,強調雙方為借貸關係,高進見則不透露受誰指使;檢方2023年9月5日依貪污罪嫌將郭、高等人起訴。

南檢指出,一審未審酌郭信良、高進見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再者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他擔心郭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才「不得不」同意給付郭、高1300萬元。

南檢強調,廖堅志的供詞說明其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一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郭信良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廖堅志因不具公務員身分,則獲判免刑,原審量刑是否妥適,應再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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