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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組成專案團隊登上印尼籍液化石油船,調查毒氣外洩。圖/士檢提供

印尼液化石油船2度外洩毒氣 船長、大副罰1300萬換緩起訴

發布於: 12 月 16 日標籤:, , ,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載運毒性物質氯乙烯(VINYL CHLORIDE、簡稱 VCM)在台北港卸載時,兩度外洩導致汙染空氣,士林地檢署指揮警方、環境部,交通部航港局等機關協助調查,認為印尼籍 M姓船長與大副觸犯刑法第 190 條之 1 第 6 項之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考量該船已配合改善並完成複查,命船長、大副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0萬元、950 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士檢指出,印尼籍液化石油船113 年 8 月 22 日,在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卸載 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以致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之 VCM 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 VCM逸漏污染空氣。同年 10 月 18日,該船再次承載VCM停靠臺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 VCM 逸漏而污染空氣。

士檢邱獻民檢察官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查知前開液化石油船所載運之VCM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條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並委請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協助,確悉本件船舶有毒物逸漏情事。

士檢將本案緩起訴處分後,將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等案件確定後即通知被告 2人於緩起訴履行期間支付公庫上開相當金額,以杜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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