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海董遺孀張秀登廣告控司法不公 張榮華遭姊批賴帳22.7億給林崑海
三立電視公司前董事長林崑海的遺孀張秀,今(12月19日)在聯合報頭版刊登半版廣告,痛批親弟弟、現任三立電視公司董事長張榮華,指弟弟張榮華在幾乎無擔保之情況下,將三立資金22.7億元貸與其個人所有之蘇麗公司。張秀質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該認定不構成背信罪而不起訴處分,張秀並指張榮華將22.7億元的貸款責任都推給已故的三立前董事長林崑海,明顯不道德。
張秀刊登的「如此雙標的司法」廣告啟示如下:
三立電視公司董事長張榮華利用擔任董事兼總經理之機會,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且在幾乎無擔保之情況下,將三立電視公司之巨額資金22.7億元貸與其個人所有之蘇麗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竟認為其不構成背信罪而不起訴處分,令人匪夷所思!
張榮華說他以本人及配偶之兩棟住宅房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5億元給三立電視公司,也提供榮盛公司股票設質給三立電視公司。然查,該建物已有銀行巨額貸款之第一順位抵押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根本形同虛設;而榮盛公司股票則因未辦理任何設定質權手續,根本不發生擔保效力。檢察官竟認為「此等擔保品之價值,與22.7億元借款間價值之落差,難認其之間的差距已達到有何明顯違反商業判斷法則之情狀」,這是什麼歪理!
張榮華原本擔任三立電視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期間貸給12.7億元,嗣林崑海董事長過世,其繼任董事長後又貸給10億元。張榮華卻將責任都推給於109年已罹患癌症現已過世之林崑海董事長,明顯不道德。乃檢察官竟據以稱「該12.7億元係前任董事長林崑海所決定;後來貸給之10億元是張榮華執行前任董事長業已作成之決定,自難認上述決議借貸款項予蘇麗公司,係張榮華之背信行為」。這又是什麼歪理!法律有規定只要是董事長決定之違法貸款就不會觸犯背信罪嗎?當時已罹患癌症之林崑海憑什麼會同意三立電視公司在幾無擔保之情況下,違法貸款給張榮華私人公司?
張榮華所提出之簽呈證據(縱屬真正),上面只有張榮華與林崑海兩位董事之簽核章,能謂其等間沒有意思聯絡嗎?又張榮華繼任董事長後,仍再違法貸給其私人公司10億元,能脫免責任嗎?
本人與丈夫林崑海及弟弟張榮華係三立電視公司之創辦人,也是董事。林崑海於111年2月15日過世後,本人於111年6月間,由財報資料發現三立電視公司疑似違法貸款給張榮華之私人公司12.7億元,遂以董事身分要求查閱該貸款及擔保品等相關資料,卻遭當時已擔任董事長之張榮華拒絕°三立電視公司並於111年8月間,再次貸款10億元給張榮華之私人公司。
本人不得已提起交付簿冊之訴,獲勝訴判決後,張榮華竟運作將本人踢出董事會,由該違法貸款之蘇麗公司遞補董事席位,簡直無法無天!本人只好於112年6月初,以大股東身分告發張榮華背信罪,檢察官直到7個月後之113年1月底才開第一次庭,113年4月初開第二次庭,但均未曾進行實質調查,之後,更換承辦檢察官,再於113年10月底開第三次庭,也未調查本人請求調查之事項,接著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而該不起訴處分書居然一反常態,由新承辦檢察官及另名未曾露面之檢察官共同具名,更令人不解。
雖然張榮華已還清該22.7億元款項,但那是在本人提告後數月才償還的,就像竊盜物品被發現提告後趕緊返還物品一樣,充其量只是犯罪後之態度表現量刑參考而已,終究不能因此認為他沒有犯罪。何況,三立電視公司係以長期貸款之科目貸出該22.7億元款項,原本約定自114年起分三年平均攤還,乃張榮華拒絕本人查閱相關貸款資料於前,又於本人提告背信罪後數月,提前清償該22.7億元款項,這種心虛、掩飾及補救之情,不正顯示張榮華早就知道該22.7億元之貸款行為係背信罪之犯罪行為。為何獨獨檢察官認為其無犯罪意圖而不構成犯罪?
翻查類此案例之司法判決,涉及金額數百萬元以下者,法院均以背信罪判處數月不等之徒刑;涉及金額達千萬元以上者,則判處一年至數年不等之徒刑;本件涉及金額高達22.7億元,竟然不起訴。司法雙標,莫此為甚!參以上述檢察官偵辦過程,實讓人不得不懷疑係因張榮華神通廣大所致,抑或檢察官懾於張榮華掌握三立電視公司媒體力量所致。為特,謹此呼籲三立電視公司全體股東積極監督張榮華,使其不敢胡作非為;並呼籲全國人民共同監督司法,使司法不再如此雙標。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也應本諸職權查明事情原委,給社會一個交代。
普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