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前海軍艇長偷渡仍判8月 高院:自首得減刑、快艇沒收
前中共海軍艇長阮芳勇今年6月9日自福建偷渡來台,駕駛快艇進入淡水河口與八里客船擦撞後上岸,引發台灣海防門戶大開的國安危機。高等法院今(12月20日)審結,維持一審刑度,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第 1 項後段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犯罪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8月,快艇和GPS接收器等物品皆沒收,還可上訴。
阮芳勇今年6月8日上午,先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快艇,再於同日下午10時許,自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上開快艇起駛出港,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許,駛至新北市淡水區外海域而擅自進入臺灣地區,同日上午 10 時抵達淡水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之船舶發生碰撞。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員警據報抵達現場後,阮芳勇即向到場員警自首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再經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到場將阮芳勇逮捕。
高院合議庭認為,阮芳勇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 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就扣案物諭知沒收。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黎惠萍、受命法官張少威。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