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03

北院認為許芷瑜未到案而讓柯文哲交保。圖/民眾提供

柯文哲等4人交保被撤銷 北院將重開羈押庭

發布於: 12 月 29 日標籤:, , ,

台北地檢署12月26日偵結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台北地院27日裁定柯文哲、應曉薇等在押5人皆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北檢對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4人交保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2月29日)撤銷柯文哲等4人交保,發回北院更審,北院將盡速重開羈押庭。

北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沈慶京4000萬交保,應曉薇1500萬,李文宗800萬交保(偵查時200萬交保,共1000萬元),彭振聲500萬交保。5人皆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除彭振聲外,北檢對柯文哲等4人提出抗告,獲高院支持。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高院認為,北院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本案不得再抗告。

贊助定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