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法官判不下去! 高院聲請釋憲、裁定停止審判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後,台北地院 7 月 26 日重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全案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中,高院合議庭認定全案有憲法爭議,以《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今(1月2日)下午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合議庭指出,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 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依《憲法訴訟法》第 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茲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 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 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
台北地院7月26日認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有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偽造文書」皆成立,重判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全案還可上訴。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將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