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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檢察官陳立儒被控性騷擾,慘遭懲戒法院重判轉任檢察事務官。(圖/翻攝網路)

檢察官擦撞女大生竟要「跟我做愛就好」 懲戒法院重判他轉任事務官

發布於: 1 月 16 日標籤: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5月騎自行車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陳竟說出「做愛」、「開房間」等語,要求女大生抵付賠償金,監察院彈劾陳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去年3月27日宣判,判決罰俸3個月,法務部及陳立儒上訴後,職務法庭上訴庭改重判陳立儒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陳立儒事後解釋,當日他因加班,下班後趕著回家哄小孩,與女大生發生事故後,兩人爭執要不要報警及賠償就花了20多分鐘,他情急之下情緒衝動,以生氣口吻對她說了那些不當字句,並非真的要騷擾對方。若真的有意騷擾,對方就不會說要寫和解書,也不會與他互留聯絡電話,女方後來也撤案,他真的不好意思讓她誤會,他請家人向她致歉,因此北市社會局沒有成案、裁罰。

懲戒法院認為,陳立儒違失行為所顯現的人格特徵,在於「趁機欺凌弱勢」。當他發現這位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而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就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言詞性騷擾之嚴重程度,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卻對被付懲戒人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

另外,根據法務部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在職務法庭作證指出:「……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掙扎要不要講,因為被付懲戒人是我們北檢的同僚,已經共事很長一段時間……」懲戒法院認為,從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的懲戒處分內容「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來看,對檢察官有著甚至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

一審時職務法庭原判決認為陳立儒違失行 的情節嚴重,卻斷然劃定本案懲戒處分之上限為罰款處分,而未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徵顯的個人人格圖像,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 任。因此,原判決劃定本案懲戒種類上限為罰款,顯然係因評價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失之過輕,尚非妥適,已無可維持,懲戒法院因而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被付懲戒人免除檢察官職務。

本案審判長法官林輝煌(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許金釵(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陪席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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