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黃麟凱判死符合憲法法庭嚴苛標準! 最高法院刑二庭超前部署
黃麟凱2017年7月3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終於在8年後的今天(1月16日)執行死刑,明天是遭黃麟凱殘殺的王姓女友的冥誕,法務部此舉或許能安慰死者母女在天之靈於萬一。據了解,當初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不但超前部署對本案開庭進行生死辯,甚至五位合議庭法官也一致決認為黃麟凱罪無可逭,相關審判程序完全符合憲法法庭113憲判8判決的嚴苛標準,不少司法界人士直指,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當時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判決黃麟凱死刑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係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
二、原判決認定黃麟凱對王女強制性交而殺害王女部分之犯行,係屬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6 條第2款前段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自得科處死刑,亦不生違背該公約第7條之問題,
三、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分別量處黃麟凱無期徒刑及死刑部分之判決,亦以:黃麟凱之絞殺王母,固然殺意甚堅,手段冷酷,然考量其偶遇王母,臨時起意等情,此部分之罪責尚未達到必須選擇死刑之程度;相對於此,黃麟凱之絞殺王女,不僅早有繞密計畫,更於絞殺王母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行原定計畫,於以殘忍、冷酷之手法絞殺王女之前,猶對王女強制性交,以逞其慾,其此部分犯行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之程度。
合議庭強調,科刑時曾仔細考量包括黃麟凱之成長背景、年齡、前無科刑紀錄、事後有道歉及非絕無教化可能性在內等情狀,惟經綜合各項有利、不利於黃麟凱之量刑參考因子。最終係依刑法第 57條之規定,以黃麟凱該部分之罪責為衡量及決定之基礎,復已說明就該部分必須選擇死刑一途,無從迴避之理由。
關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期徒刑、死刑之宣告部分,經本院進行言詞辯論後,戒慎審核,認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未濫用其量刑之權限,無達罪刑相當原則,應均維持原判決之法則適用,以符合罪責原則,並實現司法正義。
本案審判長為朂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庭長邵燕玲、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王國棟、受命法官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