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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宣布死囚黃麟凱遭槍決。(圖/項程鎮攝)

黃麟凱遭槍決有五大理由! 法務部:執行死刑、彰顯正義

發布於: 1 月 16 日標籤:, ,

法務部長鄭銘謙今(1月16日)下午批准死囚黃麟凱的執行令!台北看守所晚間10時2分在刑場槍決黃麟凱,待在新北市八里區家中的被害死者家屬王爸爸聞訊大呼老天有眼!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晚間10時45分召開記者會,他表示法務部根據憲法法庭113憲判字8號意旨,且本案沒有非常上訴、再審,死囚黃麟凱也沒有心神喪失和精神障礙,經初審及複審後,由法務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令。

黃謀信指出有五點執行死刑理由:

一、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憲法法庭於 113 年 9 月 20 日以 113 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下稱 113 憲判 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如符合 113憲判 8 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 465 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二、黃麟凱所犯係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遭死刑判決定讞。黃琳凱因與王姓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王女住處,因偶遇王母,為避免殺害王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王母後,猶蟄伏於王女住處,對王女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王女。原確定判決認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 113 憲判 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本部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 113 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465 條之事由,因而將黃麟凱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

四、本部依法詳實覆核,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琳凱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 、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 113 憲判 8 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五、本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32歲的黃麟凱,服役時不滿王姓前女友堅決分手,且王女向黃男索討20萬元借款,2013年10月1日下午,黃男戴頭套潛入王家,先用童軍繩絞殺王母,埋伏屋內伴屍1小時,再逼下班返家的王女打「分手砲」後,用童軍繩將她勒死。黃男行凶後逃到頂樓水塔旁藏匿4個多小時,仍被警方逮獲,黃男落網時提到王女,還冷冷回答:「勒到她的鼻血都噴出來了!」令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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