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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借錢他人要嚴守「三要一不要」原則。

要不要借親友錢? 高院法官:多想想「三要一不要」守則

發布於: 1 月 20 日標籤:, , , , ,

農曆春節領年終、領紅包,進入借錢另類高峰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周珮琦特別提醒,借錢給他人請三思,因為借款的原因有很多種,在實務上「即便拿出匯款單,也不見得會判贏。」

在承審的案例中,常見有人委屈地表示,明明自己有拿出這麼多錢借給別人,即便拿出匯款單或到銀行調記錄,「為什麽法院沒有判我贏?」

周珮琦解釋說,因為匯款行為不見得就是借錢給別人的意思,有可能本來就欠對方錢,甚至是心情好要送對方錢,乃至匯給兒子繳學費等等原因。

借錢不還錢的糾紛就算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時只能夠依據「證據」來判決,所以如何留下證據就十分重要。

周珮琦建議,民眾在匯款或用手機轉帳時,可以在備註欄註明是借款給對方;其他如Line或是Email,或是在場證人等。

「當然最簡單的是借據啦,很多人會很不好意思,覺得我們是朋友還要寫這個東西。」

周珮琦笑著表示,在實務中如果對方要借錢時,如果要寫借據他百分之百會寫,因為沒有人在借錢的時候,就表現出一副借了不會還的樣子。

現在是「欠錢最大尾」,追討不易,占了訴訟案件很大的比例。

周珮琦也總結出「三要一不要」的借錢守則。

第一要是要查詢。她表示,因為現在有很多網絡詐騙,會假冒是親友來借錢,一定要跟他們確認是本人,而這個人跟你有借錢的需求。

周珮琦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一看到Line或是簡訊,就急急忙忙跑去把錢匯給人家,有可能會被盜用帳號的人所騙。

第二要是要證據。尤其是借錢給別人,很有可能被否認和賴帳,反咬一口匯款人是單純的還錢而已,「盡量是要有借據是比較好。」

民眾可以在Line中詢問額度和何時返還,都可以做為借還款的一個佐證。

第三要是要擔保。錢借出去以後,如果對方不還,也是要從借錢人的財產去做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或轉移,還是強制執行無門。

周珮琦強調,如果要確定能夠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可以嘗試請他提供人保或物保。

最後的一不要,則是「不要打腫臉充胖子」。周珮琦表示,民眾一定要評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借出,能否承受有可能要不回來的風險;特別是不要向別人借錢後再借給別人,將來的下場就有可能會變得非常淒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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