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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對高虹安停審提出抗告、遭高院駁回。圖/陳毅偉攝

高虹安助理費案停審遭檢方抗告 高院駁回:本案不得抗告

發布於: 1 月 22 日標籤:, , , ,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遭台北地院重判7年4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全案有憲法爭議,以《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今年1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高檢署不服停審提起抗告,高院昨(1月21日)駁回。高虹安職務已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高虹安另遭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指稱抄襲論文,高虹安認為陳時奮的言論不實,提告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後提起自訴,反控高虹安涉嫌誣告罪。台北地院去年8月21日認定高虹安誣告罪成立,重判高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由高院審理中。

高檢署抗告指出,高院在停審裁定諭知「本裁定不得抗告」,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的立法意旨,應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裁定。不過高院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屬於訴訟程序的裁定,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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