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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公布5位檢察官飲宴調查報告。圖/項程鎮攝

北檢公布5檢察官飲宴調查報告 新潮流大老吳乃仁拒絕約談

發布於: 2 月 6 日標籤:, , ,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遭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爆料,去年底找4位檢察官同事與民進黨新潮流大老吳乃仁到台北市高檔餐廳吃飯,新黨台北市議員侯漢廷則進一步公布餐會照片。台北地檢署今(2月6日)公布行政調查結果,雖然吳乃仁拒絕配合調查,北檢仍認為徐名駒、涂永欽、陳鴻濤、李建論及林錦鴻等五位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依法官法規定皆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北檢調查報告如下:

一、 本案於 114 年 1 月 8 日經媒體披露報導後,本署於翌(9)日旋即分案 (114 年度調字第7 號) 並指派督導之主任檢察官會同本署政風室進行行政調查,以釐清事實,查明有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合先敘明。

二、 案經訪談本署檢察官徐名駒、李建論、陳鴻濤、凃永欽、林錦鴻及人力仲介業者陳啟莊等6 人(吳乃仁經本署 2次以書函通知,惟皆未遵期到場接受訪談),並參酌渠等所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調取案關餐廳之訂位紀錄、信用卡簽單、消費明細及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等資料,暨清查案關人司法訴訟等相關資料,茲就調查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 徐名駒與陳啟莊為舊識,陳啟莊於 113 年 12 月 2 日前某日邀約徐名駒餐敘,表示由其作東,雙方擇定於同年12 月 26 日晚間餐敘,陳啟莊於 12 月 2 日邀約吳乃仁出席餐敘,並於12 月 8 日洽訂「My 灶」餐廳(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00 巷 9之 1號)為聚餐地點,徐名駒獲悉後,遂以「同事聚餐」為名義,先於 12月 13 日以 Line 訊息通知李建論、凃永欽、陳鴻濤等 3 人前開餐敘時、地。

(二) 詎陳啟莊於 12月 19 日得知友人另一餐敘地點,即址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5巷 23 號之「Ad Astra」餐廳,因取消包廂訂位需賠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違約金,遂臨時承接該餐廳 8人包廂(低消 5 萬元)之訂位,並於同日通知吳乃仁更改餐廳之事,另徐名駒亦於同日自陳啟莊處獲悉更改餐廳及出席人數分配(由陳、徐各自邀請 2名、4 名與會者)之事,故其於當日另邀約林錦鴻加入餐敘,再於 12 月 23 日以 Line 訊息通知李建論等 4人餐敘地點為「Ad Astra」餐廳,李建論等4 人皆應允前往。

(三) 嗣於 12月 26 日18 時 30分許,陳啟莊首先抵達餐廳包廂內,陳鴻濤、凃永欽、李建論、徐名駒、林錦鴻則相繼到場,席間陳啟莊接聽電話外出後,旋於 18 時43 分許帶同吳乃仁及另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內共同用餐,席間服務人員送膳進出頻繁,屬於與公務無涉之私人聯誼餐敘。迄至 21 時39 分許用餐完畢,由吳乃仁及其友人先行離去,徐名駒等 6人於 21時 40 分許再行離去。當日飲宴費用(含 8 人套餐【每人 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共 58,696 元,則由陳啟莊於 21 時 31 分許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之。

三、 行政責任判斷

(一) 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第 25 條、第 28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吳乃仁、陳啟莊案發時於本署並無涉及刑事偵查、公訴或執行案件,且徐名駒等 5 名檢察官亦未曾經辦吳乃仁、陳啟莊所涉刑事案件,渠等與吳乃仁、陳啟莊間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當日餐敘時渠等言談內容亦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等不當情事,然吳乃仁所涉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件前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法院民事判決賠償台糖公司 1 億 1796萬餘元,且遭立委質疑台糖追討欠款情形,亦迭經媒體報導,核屬形象具爭議之政治人物,而法官法或檢察官倫理規範,期許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維護其職位榮譽與尊嚴,交往對象亦應格外謹慎,不得有損於其職務執行之公正或引發外界質疑。

(三) 徐名駒身為檢察官,應極力避免為與司法或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社交活動及財物往來,惟參諸陳啟莊所述事前聯繫情形,佐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所示互動狀況,堪認徐名駒事前對於陳啟莊邀約吳乃仁乙事應屬知情,竟容任陳啟莊安排高價餐廳與吳乃仁餐敘,並由陳啟莊支付超乎一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高價飲宴費用,形成檢察官與吳乃仁進行奢華飲宴並接受招待之外觀,而主約此次與其身分、職務顯不宜之飲宴活動,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至其雖於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將餐費匯予陳啟莊,然此舉僅為違失情節嚴重性之考量因素,尚無從卸責,應認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條、第 25條、第 28條,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款、89 條第1 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四) 至檢察官李建論、陳鴻濤、凃永欽、林錦鴻雖有共同參與餐敘,惟依渠等與徐名駒之對話訊息內容可知,渠等對於吳乃仁赴宴事前並非知悉,惟渠等事前已知餐敘地點為「Ad Astra」餐廳,即與先前同事聚餐消費型態有異,對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乃仁現身亦未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之舉措,事後亦不察何人付款而同受陳啟莊招待,致同遭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言行有失謹慎,難謂無違上開檢察官倫理規範,審酌渠等尚係基於同事情誼及信任而為之,情節雖較徐員為輕,惟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

關注及議論,對檢察官形象非無影響,認仍應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89 條第1 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