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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涉犯貪污圖利等重罪遭延押。圖/翻攝畫面
前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延押 新北地院:罪嫌重大、有逃亡勾串之虞
勞動部勞發署前北分署長謝宜容被控霸凌下屬,及挪用各科室預算送禮及辦公室豪華裝修等貪瀆案,新北地檢署去年底搜索約談謝宜容及廠商共23名被告及證人,檢察官去年12 月 11 日就謝宜容挪用公款送禮、及圖利廠商進而量身打造辦公室的部分,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方偵辦兩個月後,認為相關犯罪事證仍有待追查釐清,聲請延長羈押,新北地院今(2月7日)裁准繼續羈押。
新北地院指出,謝宜容涉犯貪污等案件,檢方聲請延長羈押案,經法官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謝宜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延長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新北檢首度聲押謝怡容時指出,謝等人辦理勞動部北分署辦公空間整修工程、視覺設計標案時,對被告林姓廠商為差別待遇,林男並於投標時邀其他廠商圍標,或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謝宜容圖利廠商得標,還透過廠商「量身打造」辦公空間。另以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採購禮品後,將禮品挪用為與公務無關之私人公關送禮之用。檢察官以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新北地院參酌檢察官提出事證,認為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同法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