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025-02-13 183620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獲士院裁定100萬交保。圖/翻攝臉書
北市議員陳怡君詐領助理費100萬交保 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收押禁見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逾300萬元,士林地檢署昨天(2月12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陳怡君位於台北市議會辦公室,及陳和助理等7人住居所和地方服務處等13處,士檢認為陳怡君和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涉案重大、有勾串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今天(2月13日)下午裁定陳怡君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 個月,張惠霖則裁定羈押禁見。
士院裁定理由指出,陳怡君的部分: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她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涉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性。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遭收押禁見。圖/翻攝臉書
法官認為,張惠霖業經本案羈押禁見,相關證人亦經檢察官訊畢,有相關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相關的證據以獲得相當保全,故陳怡君如能以1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 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應無羈押之必要性。另為了確保本案偵查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規定,禁止陳怡君於本案偵查終結前,與本案之共犯、證人接觸,如有違背上開諭知事項或無法於今日晚間九點前覓保完成,則將羈押。
張惠霖部分:她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除羈押外,命她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本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對她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應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