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25-02-13 105411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和辦公室主任張惠霖皆遭收押。圖/翻攝臉書
士林地院公布羈押北市議員陳怡君理由 她曾提醒手下如何應付檢調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逾300萬元,士林地檢署2月12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陳怡君位於台北市議會辦公室,及陳和助理等7人住居所和地方服務處等13處,士檢對陳怡君聲押禁見,遭士林地院裁定100萬元交保,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後,士院今(2月20日)下午重開聲押庭,法官認為陳怡君曾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改以有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士院傍晚公布羈押理由指出,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她與本案相關證人關係密切,且以臺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而被告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被告之情,考量被告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為真,仍待檢警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本案難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除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被告既始終否認犯行,已然排除其有干預或影響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供述之動機,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
士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已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自今天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