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上校兩度效命中共 監察院:貪圖小利應受最嚴厲之處分
目前中共對臺滲透無所不用其極,監察院10日發布,前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向德恩兩度簽署為中共效命等內容的誓約書,且長年來多次收受邵姓共諜給付的賄款,行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的誓詞,自應受最嚴厲之處分。
彈劾案文指出,向德恩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受到共諜邵維強許予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竟分別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由共諜邵維強攜赴大陸轉交共軍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情報掩護機構人員,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應盡全力抵禦敵人,切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法定職責,足見其軍人武德淪喪,深為國人所不齒。
檢調查出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向德恩陸續收受邵維強給予的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向德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向德恩不服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監委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發現,向德恩係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及共諜案件階級最高者,向員不思盡忠職守,為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並置軍人神聖職責於不顧,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的誓詞,自應受最嚴厲之處分。
三位委員綜核向德恩所為違反憲法第138條、國防法第5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8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第1項等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