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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潛力場址示意圖。圖/截自風力資訊整合平台地理資訊系統

離岸風電3-2期選商機制公告 國產化總分120分

經濟部能源署23日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3-2期)選商機制,產業關聯方案項目和數量,改由開發商自選,共24項,評分門檻為70分,總分120分,最大獲配容量900GW,廠商若選擇使用本國籍施工船舶,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以及無法落實承諾的補分方案,並承諾簽署行政契約6個月內提出正式商業合約,選商時程民國113年4月截止收件、5月公告結果。

行政契約中,賦予廠商有條件併網1年彈性機制和展延條件,並將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列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提供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至少繳納50%履約保證金,剩餘的半數,在簽訂行政契約後的12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1個月內,兩條件以時間先到者為繳納期限。

先前能源署召開選商說明會時擬定的規定還包括,參與選商的廠商在選商階段,檢附與2家以上企業簽訂售電契約即可獲得額外100MW裝置容量,原本要求廠商提出行政契約6個月內就必須提供售電契約,遭不少廠商反應期限時間過短不合理、難以達成,23日公告的條件則改為簽訂行政契約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前1個月,2項條件較早達成者為繳交文件的期限,選商階段只要提供企業的購電合作意向書即可。